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9]80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司,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有关协会,总后营房基建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有关标准主编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以下简称“《复审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以下简称“《复审计划》”),对2001至2004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国家有关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突出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要求,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提高。
二、复审要求
(一)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复审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复审计划》所列标准进行逐项复审;
(二)《复审计划》中的组织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将复审任务及有关要求通知相关标准的主编单位,并做好复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主编单位应结合标准发布后的实施、咨询、反馈等情况,按照复审工作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具体复审工作, 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报送组织单位。
(四)组织单位应对每项标准的审议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五)复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专家审查意见及其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三、工作进度要求
2009年11月15日前,各标准主编单位完成具体复审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和专家审查意见,报送组织单位;
2009年11月30日前,各组织单位完成复审工作总结报告、《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
2009年12月31日前,我部完成复审审议意见审核,公布复审结果。
《复审办法》、《复审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可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网址:www.ccs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一、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
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审议意见表
三、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意见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
附件一:
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
序号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主编部门
| 主编单位
| 组织单位
| 组织工作承担单位
|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
1
| GB50019-2003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 建设部
|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
2
| GB20025-2004
|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3
| GB50027-2001
|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 国家冶金工业局
|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4
| GB50032-2003
|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5
| GB50034-2004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 建设部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6
| GB50051-2002
| 烟囱设计规范
| 建设部
| 中冶东方上海分公司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7
| GB50068-2001
|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 建设部
|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8
| GB50069-2002
|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 建设部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9
| GB50071-2002
|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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