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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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