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
《规定》和贯彻《
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
劳动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