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
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