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
  为加强中介性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专、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凡不符合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一律更名为“××资产评估事务所”。今后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所”命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地在审批兼营的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91号令限定的三种兼营机构的名称办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除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1994〕485号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得在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