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关于停止执行外贸企业超亏挂帐“三不”政策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5]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外经贸委)、中国银行各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外贸出口超亏挂帐等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52号)精神,对1988年-1990年外贸承包期间形成的外贸企业亏损实行“三不”政策,即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消化。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三不”政策对外贸扭亏增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国家金融、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逐步实行商业化经营,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部门为外贸企业消化亏损提供了相当的优惠措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三不”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月31日起停止执行“三不”政策。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银行对外贸企业现未消化的亏损部门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还贷有保证、近期扭亏有望的应积极支持;对归还贷款无保证、扭亏无望的,不增加贷款;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三、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外经贸委)和中国银行分行都要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的认识。坚持外贸承包经营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存在的出口超亏挂帐,坚持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充分运用好国家给予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结合本地财力、物力等方面优势,加强综合运筹,解决好外贸企业超亏挂帐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