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公证质量。
重视公证质量管理工作,把提高公证质量作为公证工作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在公证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实践证明,多数质量管理制度是适合公证发展特点并行之有效的,应当继续坚持下去,特别是下列制度必须予以认真执行:
(一)调查取证制度。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对于一些重要的或有疑点的证据材料,公证员应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二)出证审批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出证审批制度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予以加强。公证处主任要严把审批关,杜绝只批不审现象,并应明确办证人、审批人分别承担的责任。
(三)重大、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于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承办人员不得擅自受理、出证,应提交公证处或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请示汇报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公证处不能自己决定的,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
(五)将公证责任与承办人的经济责任挂钩,探索实行错证赔偿制度和积极着手设立赔偿基金,为建立公证赔偿制度打好基础。
四、认真查处错、假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始终把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切实提高公证质量当成一件大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持之以恒地一抓到底。各地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有效的公证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错证率,坚决杜绝假证。
(二)公证人员应模范遵守《公证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19日司法部第6号令),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理公证事项,不得办关系证、人情证。对已经出现的错证,应及时检查纠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帮助改进;对业务素质差、多次办错证的公证员应离岗培训或调离公证业务岗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假证,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办证多、质量好、效益高的公证和和公证人员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在制定分配办法时,一定要强调质量因素。分配收入要和办证数量、质量、效益挂钩。
(三)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常设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公证质量进行检查。要向社会公开公证质量投诉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对于隐瞒不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司法部将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严肃查处。对待人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上级机关转去的信函,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一时难以查清或难以定性的案件也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今年七月,由司法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要组织一次办证质量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投诉的事件和人员进行。各地检查的结果,望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