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
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8日 司办字[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忽视公证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致使办证质量下降,投诉增加。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在全体公证人员中树立公证质量意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公证等中介组织的建设,使之发挥应有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公证能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归根到底,是看它能否为社会提供及时有效、质量上乘的法律服务。要使全体公证人员清醒地认识到,公证质量直接影响到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而真实、合法原则是公证的基石,失去这一基础,公证的根基就会动摇。只有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工作才能体现其本来的属性,得到社会的认可,公证事业才能繁荣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正在由行政机关向事业单位转变,注重经济效益无可非议,对公证处的今后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绝不能单纯讲求经济效益而偏废公证质量。那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真实合法原则去追逐经济效益的做法,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败坏了公证的信誉,甚至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危及社会的安定,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当前应特别注意提高质量的几类公证事项。
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和公证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公证事项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对新开拓的公证事项如果不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不深入调查、核实,不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证,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给经济诈骗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使他人轻信上当,以致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公证事业的发展也带来难以挽回的消极影响。当前,应着重注意办证质量的公证事项有:(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如有关人身权重大变更的涉外收养公证等。(二)履行期限长、标的和风险大的公证事项。如经济合同公证,公证处不仅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资格、资信等情况,把握合同真实性、合法性,还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可行性。自始不能或根本不能履行的经济合同也就谈不上真实、合法。约定提存的,公证处应严格按照条件给付提存款项,并应及时跟踪了解给付后果。(三)影响面广、责任重大的公证事项。如有偿集资活动公证,要严格按照1993年9月2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执行,只能办理该通知第
二条所列的集资活动公证。对于经合法批准的集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在审查真实、合法的前提下,着重审查集资方的履约能力,并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还款担保,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四)回报率高、履约期限长的种植、养殖合同公证,一般应有必要的担保或进行农业养殖保险后才能予以公证。(五)对于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法律精神的合同,如还本销售等,公证处不得给予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