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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外经贸部确定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并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和有关进出口商会组成。配额招标的具体工作,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承担;招标委员会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商品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的种类,确定具体招标方式。品种差异较大的商品,可分类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配额数量系指该配额项下的商品出口数量;配额价格系指有偿使用配额时,单位配额所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元计算)。投标企业中标后,将按中标数量乘以其投标配额价格,向招标委员会交纳中标金。
  招标委员会收取的中标金,全部用于国家发展出口贸易。中标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商品的出口实绩、国际市场的需求及国内货源情况确定。招标委员会在外经贸部确定的商品配额总量内实施招标。
  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不同情况确定招标次数。原则上每年两次。每次招标将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发布公告。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指定新闻媒介刊登、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有该项招标商品出口实绩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限于自产产品范围),均可向招标委员会申报,取得投标资格。
  对不同的招标方式,可规定不同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填写《投标申请书》。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投标一次。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书》须在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招标办公室(可通过密封邮寄或差人专送方式办理)。有效投标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投标书,按规则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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