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报送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的通知
(财预字〔1995〕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我部于1994年先后下发了《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65号〕,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又下发了《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95)财预字第27号〕,对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执收执罚单位经费预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和部门未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精神,相当一部分行政性收费未按规定上交财政,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现象仍程度不同地存在,有些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性收费、罚没票据,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中央、国务院和我部上述文件,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在全面检查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应向我部提出一份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中办发19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效果如何?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是什么?入库金额有多少?
二、中办发19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效果如何?入库金额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