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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
 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5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
  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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