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评。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签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发证权。
  2、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将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击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者,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经营配额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1、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2、一九九 年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申请表

  附件1      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54种,括号内为实行主动配额的国家和地区)

  1、烟花爆竹(美国、日本、港澳)
  2、芦笋罐头(欧共体、港澳)
  3、水煮笋(全球;其中:日本为主销市场)
  4、红小豆(日本)
  5、高梁(日本、东南亚)
  6、薇菜干(日本)
  7、栗子(全球;其中:日本、港澳、东南亚单列)
  8、大蒜(已招标)
  9、芝麻(日本)
  10、荞麦(日本)
  11、蜂蜜(已招标)
  12、薄荷脑油(已招标)
  13、苇及苇制品(全球;其中:日本为主销市场)
  14、蔺草及制品(已招标)
  15、阿拉伯袍裤(中东六国)
  16、磷片石墨(日本)
  17、肝素钠(欧共体、港澳、美国)
  18、鲜蜂王浆(已招标)
  19、半夏(日本)
  20、槐米(日本)
  21、桐木及板材(日本)
  22、棉漂布(已招标)
  23、棉涤纶漂布(已招标)
  24、联苯双脂(韩国、东南亚)
  25、甘草制品(已招标)
  26、糖醛(醇)(欧共体、日本)
  27、地毯(已招标)
  28、硅锰合金(日本、港澳)
  29、蕉柑(东南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