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商务部令2010年第4号--商务部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重新修订的《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和《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经贸局,粤海集团公司、南粤集团公司:
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86号]和《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85号]已下发执行2年。为进一步完善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使配额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我部对上述两个《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两个《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
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见附件1)。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