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一)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建在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二)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和仓储运输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条件。
  (三)有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称职的管理人员(其中要有中药材专业管理人员,或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主管中药师、相当于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严格的管理办法。具有与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中药材商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中药材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有经县级以上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熟悉并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人员,了解国家有关法规、中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专门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后,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然后,持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准予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固定门店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关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摊位从事自产中药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中药材。
  (四)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审批关。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安全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