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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搞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工作,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将整顿情况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
            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1995年4月7日制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要求,为整顿和规范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管理,特制定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
  一、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程序
  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联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并分别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卫生部不予受理,未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准。
  二、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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