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生[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为了保护合法经,打击违法经营,做好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工作,我们制定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业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本通知,及时将《标准》印发本地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办单位。各开办单位要按照《标准》,对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自查整顿,并将自查整顿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各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检查验收。
二、经过整顿,对不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对符合《标准》有关规定的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由开办单位根据《标准》规定的“申请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秩序”重新申报审批,先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分别审查同意,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按《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发放《市场登记证》后,方可继续开办。核发《市场登记证》可结合换发新证进行。重新申报审批的工作可于1995年开始,需上报的有关材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整顿期间暂不审批新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在《紧急通知》下发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一家单独签发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证照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