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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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