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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9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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