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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6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
 (1995年4月4日 国税发[1995]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和随通知附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一些地区已经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核认定税务师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提高税务师的业务素质和代理质量,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必须从严考核认定税务师、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的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培训重点为税收实务,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编,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培训事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一)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律师资格的;
  (二)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实务工作15年以上的;
  (三)已在税务咨询(代理)机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执业税务师的审批。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业务在2年以上的;
  (二)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务2年以上的;
  (三)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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