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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失效]

  车辆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滥发军警车号牌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关人员在办理军警车号牌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检察、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中的领导干部,确属业务需要,须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部门负责人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培训费用只能从本部门支出。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未经批准用公款及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用公款如数退出。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六、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七、“补充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的适应范围,与1993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1994年《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明确的适用范围相同。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
  “补充规定”的后两个“不准”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包括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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