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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
           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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