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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关于如何计算有效表决票数的问题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四、关于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所依据的法律性文件为《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凡《必备条款》要求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应沿用《必备条款》的体例,如有文字或者条文顺序变动的地方,公司应在修改章程的报告中加以说明。凡公司拟将《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载入公司章程的,可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境外上市交易场所规则的要求加以规定。将上述事项写入公司章程的公司,应在修改章程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批及生效问题
  公司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前,将草拟的章程草案和修改报告送国家体改委及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经公司股东年会修改的公司章程,报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应由国务院证券委办理的审批工作由中国证监会承办。公司章程经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依法应当备案的,公司还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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