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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委发[1995]5号)


各境外上市公司: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生效后,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发布实施,1994年8月27日《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开始执行。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证委发[1994]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通知》前获准到境外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上修改章程。据此,现就各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年会适用的通知程序问题
  在大部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程序的条款,是按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起草的,与《特别规定》不同,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为保证这些公司股东年会顺利召开,现决定其有关事宜参照《特别规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的程序,按以下做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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