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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废止有关法规文件的通知
 (计政研〔1995〕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文件的要求,我委对1991年至1994年由我委发布,以及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173件法规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以宪法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依据,对清理出来的法规性文件作了鉴定分类。经鉴定,因经济形势变化和体制改革而不再适用或停止施行的计划、价格方面的文件12件;已被颁布的新法规所代替的计划、价格法规文件3件。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废止法规文件目录(1991年-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废止法规文件目录(1991年-1994年)

  一、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体制改革不再适用或停止施行的12件:
  (一)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部分放宽建筑用铝门窗使用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1〕1958号)
  (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统配离子混合稀土氧化物产品供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稀〔1991〕007号)
  附:统配离子混合稀土氧化物产品供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0077号)
  附: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管理办法
  (四)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1〕0277号)
  附:借用国外贷款中央统还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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