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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

  七、把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要在转换机制、调整结构的前提下,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加大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力度,把扩大再生产的重点放在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上。国家在技改项目安排和贷款使用上,要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实施“双加”(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工程,集中财力,重点扶持一批领导班子好、转换经营机制好、市场前景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相当竞争能力的优势企业。
  八、采取措施,解决国有企业的潜亏、挂帐和过度负债问题。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潜亏、各类资产损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原因等造成的贷款损失,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国务院确定的有关试点企业,有“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确需国家直接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将原“拨改贷”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有“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属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规定限额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将原“拨改贷”转为国家投资,作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要探索将国有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银行的债务)转换为股权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选择部分城市或企业,在财政、银行和国有企业方面,进行企业债务清理和重组试点。要着重探索从机制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问题,防止卸掉老包袱又背起新包袱。
  九、加强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和资产结构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支持的、鼓励发展的、需要调整的行业或企业,搞好战略调整。
  十、探索分流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效途径。分流富余人员要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对失业职工,有关机构要按国家规定保证其基本生活,通过转业培训、职工介绍等,促其重新择业。
  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方面迈出新的改革步伐,同时推进职工医疗等各项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要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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