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5〕152号
1995年3月24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影视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对影视市场的行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影视市场的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广播影视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影视市场稽查队伍,对影视市场进行日常的稽查管理,是管好影视市场的必要手段,也是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履行影视市场管理职责的重大举措。各级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会同电影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国影视市场稽查的领导工作。贯彻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对地方影视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协调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影视市场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地的稽查队伍。各地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已有管理人员和管理队伍,完善稽查程序,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补充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装备,使影视市场稽查工作尽快开展起来。
三、影视市场稽查范围:
(一)广播影视制作机构的制作、经营活动;
(二)中外合作制作广播影视音像节目的制作、发行、播放;
(三)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接收、使用;
(四)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五)政府赋予的其它执法稽查范围。
四、影视市场稽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