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印发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干部教育管理部门、党校、干校和广大干部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干部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提高了干部素质,培养了大批人才,对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干部教育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有的办班质量不高;有的假借办班名义搞不正之风;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的以营利为目的;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乱发学历或资格证书。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办学积极性,保证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干部培训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1995年3月20日
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大规模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对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障干部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对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管理
1、坚持政事分开,党委和政府机关一般不直接举办培训班,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规划和提出培训任务,检查、督促、指导培训规划和培训任务的落实。办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应由经过批准的培训机构承担。
2、建立举办干部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凡举办干部培训班,应近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班机构向干部培训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列入计划后,方可举办。审批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数额等。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抽调地方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组通字〔19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