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和行业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报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合资地址。
3、主办单位(包括中方企业名称和外方的国别及企业名称)。
4、企业概况及合资的理由。包括;国内该行业的生产技术状况,市场需求情况,国外生产技术情况,合资的必要性;中方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即厂房、设备、工艺技术、技术力量、生产条件等;外商的资信、技术实力;合资改造的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发展方向。
5、合资的方式、规模,产品品种,生产能力,销售方向、销售渠道。
6、多余人员的安置,多余设备及债权、债务的办理。
7、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包括:中方投资的构成,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外方投资的构成,所占总投资的比例。
8、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其它条件。
9、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10、外汇平衡及各方承担的责任。
11、合资年限。
12、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13、合资工作进度及项目进度安排。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本条规定之1、2、3、4、5、7、10、11、12、13条即可。
七、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效的验资证明。
八、现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而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应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审批。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中方新增投资部分,纳入年度技改计划并留出相应的资金和规模,作为项目的内部配套。
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同章程,按现行规定,由外经贸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上述审批权限及程序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