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疗遣返
对于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急性病的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和费用:
(1)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回中国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指定安排其回到中国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原始回程机票,则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其自负。若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回程机票费。
3、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负责用正常航班将旅游者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支付灵柩费及运送费;如选择火葬的,负责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如选择就地安葬的,负责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4、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
5、介绍医疗服务提供者
应旅游者要求提供医师、医院、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专长、工作时间等信息。
6、安排住院
如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可协助安排住院。
7、行李、旅行证件丢失援助
旅游者在境外丢失其行李或旅行证件后,救援机构将介绍有关的适当机构。
8、安排法律服务
向旅游者提供律师和法律从业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可协助旅游者安排会见律师,但不为旅游者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9、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
保险人可以协助旅游者安排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如需要保险人提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的,保险人在基本险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或垫付,金额不超过基本险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10、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根据旅游者要求,安排为旅游者递送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旅游者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二)国内医疗及旅行救援服务:
1、紧急医疗转运
(1)将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转运到其它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院。
(3)在转运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4)对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2、医疗遣返
在旅游者接受了紧急医疗救援并住院初步治疗后,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 救援机构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保险人合理认为适当的交通工具转送旅游者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陪护人员。
3、遗体骨灰运送和安葬
如旅游者在中国境内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除非法律限制,在保险人有效授权的条件下,救援机构将根据旅游者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要求,协助安排旅游者的遗体/骨灰由事发地转运回居住地。若情况允许并合法,救援机构可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
但以下损失或以下原因导致的上述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合法居留身份;
(二)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从事非法、犯罪活动;
(三)旅游者为了接受治疗或疗养而旅行期间;
(四)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第四十九条 旅程延误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时间连续六小时以上,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旅行社疏忽、过失所致旅程延误引致的上述费用,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
1.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
2.航空管制;
3. 运输工具机械故障;
4.罢工、劫持或怠工及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5、旅游者旅行证件因非被保险人原因遗失或被盗、被抢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时间的计算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第五十条 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政府有关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或者已经开始的旅游由于下列原因被迫中断的,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三)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四)因非被保险人原因拒签、出境受阻。
第五十一条 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事故时,除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负责承担:
1、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2、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3、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4、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5、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抚慰金附加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根据下表规定达到定残标准)或者死亡,被保险人出于人道主义向旅游者支付的抚慰金,本附加险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
项 目
| 伤残级别
| 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一)
| 死亡
| 100%
|
(二)
| Ⅰ级伤残
| 100%
|
(三)
| Ⅱ级伤残
| 90%
|
(四)
| Ⅲ级伤残
| 80%
|
(五)
| Ⅳ级伤残
| 70%
|
(六)
| Ⅴ级伤残
| 60%
|
(七)
| Ⅵ级伤残
| 50%
|
(八)
| Ⅶ级伤残
| 40%
|
(九)
| Ⅷ级伤残
| 30%
|
(十)
| Ⅸ级伤残
| 20%
|
(十一)
| Ⅹ级伤残
| 10%
|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 附加险相关费用
上述附加险保险责任发生后,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同意在相应的附加险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附加险责任限额
a.紧急救援费用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
1
| 人民币100万元
|
2
| 人民币200万元
|
3
| 人民币400万元
|
4
| 人民币1000万元
|
b.旅程延误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
1
| 人民币10万元
|
2
| 人民币20万元
|
3
| 人民币50万元
|
4
| 人民币100万元
|
c.旅行取消损失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
1
| 人民币10万元
|
2
| 人民币20万元
|
3
| 人民币50万元
|
4
| 人民币100万元
|
d.扩展费用保障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
1
| 人民币20万元
|
2
| 人民币50万元
|
3
| 人民币100万元
|
4
| 人民币200万元
|
e.抚慰金附加保险责任限额
序号
|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
1
| 人民币10万元
|
2
| 人民币20万元
|
3
| 人民币30万元
|
4
| 人民币50万元
|
其 他
第五十四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保险合同的,则保险人按日比例计算已生效期间保险费,退还未了责任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本保险自动适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定责、定损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六条 定义
1.被保险人: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2.旅游活动: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团队旅游是指旅行社预先设计旅游线路和日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导游、领队等各项安排和服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的旅游活动。自助游是指由旅行社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按确定的时间出发,提供交通、住宿、观光游览等一项或多项安排,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活动。单项委托是指旅行社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住宿、餐饮和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事务等旅游服务。
3.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处于随团状态中的,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及劳务派遣人员或兼职人员。
4、旅游服务辅助者:是指协助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承担旅游业务的其他旅行社,以及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导游等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不可抗力:是指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暴乱、
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费率表
一、 基本险保险费
1、基本险保险费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元)
|
1
| 人民币200万元
| 人民币400万元
| 8000
|
2
| 人民币300万元
| 人民币500万元
| 10000
|
3
| 人民币500万元
| 人民币800万元
| 11700
|
4
| 人民币600万元
| 人民币1000万元
| 12600
|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 每次事故及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人民币:元)
|
1
| 人民币400万元
| 9400
|
2
| 人民币500万元
| 11500
|
3
| 人民币800万元
| 12900
|
4
| 人民币1000万元
| 14100
|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
|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人民币:元)
|
1
| 人民币400万元
| 人民币600万元
| 36250
|
2
| 人民币500万元
| 人民币800万元
| 53200
|
3
| 人民币800万元
| 人民币1200万元
| 87000
|
4
| 人民币1000万元
| 人民币1500万元
| 10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