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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1、年度保费水平充分考虑了保障与成本的关系。
  2、保障全、额度高、服务好。
  3、设计了多个调整因子,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
  4、定期评价,根据市场费率水平,进行调整。
  (五)理赔不再难
  1、有保险经纪公司、行业专家和旅行社代表共同组建调解处理中心,处理所有人伤事故,拥有理赔话语权。
  2、建立了400统一服务专线,接受旅行社咨询和报案。
  3、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人伤赔案由导游、领队直接处理。
  4、建立重大事故的医疗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专项资金。
  5、建立“先赔后追”机制,不用为责任扯皮,化解行业难题。
  (六)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建立全国统一服务平台,收集行业投保与索赔数据,建立起行业的风险管理数据库,为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四、统保示范产品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全国两万多家旅行社为保障对象,涵盖旅行社提供的包括团队旅游、自助游和单项委托项目在内的经营业务。
  (二)保障区域
  产品涵盖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和104个中国公民旅游目的地国家。
  (三)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分为基本保障和附加保障。
  1、基本保障
  以《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列明的旅行社责任为基础,涵盖旅行社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随团导游领队保障、法律费用、扩展费用等七方面保障。
  (1)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
  A、只要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旅行社可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得到赔偿,如果旅行社不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则旅行社需协助保险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B、列举六项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① 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
  ② 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
  ③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④ 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它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⑤ 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⑥ 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C、由于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原因,体现有关法律关于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D、由于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原因,在旅行社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保障了旅行社的场所责任;
  E、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
  (2)有责延误费用
  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
  (3)无责救助费用
  在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旅行社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救助而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4)精神损害赔偿
  (5)随团导游、领队保障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可以得到赔偿。
  (6)法律费用
  (7)其他费用
  旅行社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不保的风险、责任、费用
  (1)不保的风险:
  A、战争、核风险、行政行为、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间接损失、罚款等。
  B、违法、故意行为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仍然负责。
  (2)旅游者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在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3)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况将不能获得赔偿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附加保障范围
  (1)紧急救援费用
  承担旅行社有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紧急救援的费用。而游客自行购买的意外险项下的救援险,负责不是旅行社责任的救援费用。
  (2)旅程延误
  不是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程延误引起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条款中对导致延误的具体原因,如自然灾害、传染病、航空管制和战争等进行了规定。
  (3)旅行取消损失
  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非旅行社原因和政府行为(如发布橙色以上预警)等原因,旅行社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无法从旅游辅助服务者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的退票、退房等费用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4)扩展费用
  A、因宗教原因,旅游者遗体需要遣返的费用;
  B、家属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C、医务人员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D、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E、由于某一旅游者的疾病导致其所在旅游团的旅程延误,所发生的费用。
  (5)抚慰金
  提供每次事故每人抚慰金2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

五、统保示范产品价格定位

  (一)确定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以竞争性谈判的形式,在各家保险公司报价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最终和保险公司商定的。
  (二)价格(保费)水平
  1、基本险
  分无出境游经营资格、有出境游资格,设计不同赔偿限额,由旅行社选择。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400万元

8000

2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10000

3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11700

4

人民币6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126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9400

2

人民币500万元

11500

3

人民币800万元

129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14100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

(人民币:元)

1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36250

2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53200

3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200万元

870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人民币1500万元

105000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600万元

40250

2

人民币800万元

58500

3

人民币1200万元

95700

4

人民币1500万元

115500


  2、附加险
  (1)紧急救援费用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0万元

26200

2

人民币200万元

39700

3

人民币400万元

59500

4

人民币1000万元

89600


  (2)旅程延误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8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2000

3

人民币50万元

24500

4

人民币100万元

52500


  (3)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10000

2

人民币20万元

17500

3

人民币50万元

35000

4

人民币100万元

75000


  (4)扩展费用保障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20万元

3600

2

人民币50万元

4800

3

人民币100万元

6000

4

人民币200万元

7200


  (5)抚慰金附加保险

序号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附加险基础保险费率(人民币:元)

1

人民币10万元

4200

2

人民币20万元

5400

3

人民币30万元

6600

4

人民币50万元

7800



  (三)调整机制
  在上述基本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往赔偿记录”、“附加险投保”、“赔付率”、“风险管控”、“客户忠诚”和“紧急救援”八个因子分别调整、优惠。
  附加险的保费根据“全年旅游接待人天数”进行调整。
  (四)动态调整机制
  如果市场上,出现了同等保障和服务的产品,价格比统保产品还要低,则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市场情况,对统保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第二年续保时实施。

六、统保示范产品服务机制


  “统保示范产品”具有三大要素,一是统保产品的内容,二是价格,三是服务。鉴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产品与保险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优质的服务,就保证不了保险产品的实现, “惜赔”“拒赔”等现象仍会层出不穷。为彻底根治传统旅行社责任险的顽疾,统保示范产品具备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一)投保服务
  江泰公司上门服务,并设计了网上投保和电话投保方式,供旅行社选择。
  (二)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
  1、设立依据
  根据《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的约定成立,是保险双方的合同行为。
  2、工作职责
  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人伤事故的调解和处理,负责统保赔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预付赔款的核准使用、后援团队的调配管理、赔案材料收集整理、赔案跟踪等职能等。
  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伤10,000以上事故责任的鉴定,调解中心负责赔案跟踪和材料收集等。
  3、设立时间和条件
  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分全国、省级、地级市三级设立。
  (1)首先设立全国调解处理中心,总部在北京。
  (2)省市中心在统保规模达到70%或2012年(以先发生者为准)时,设立。
  (3)地市中心在当地统保率达到70%且年度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设立。
  (4)地方中心未设立前,由当地调解员处理承担相关工作。
  4、调解中心组成
  由江泰公司、各级行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共同组建。
  5、事故鉴定委员会
  与调解中心同时成立。
  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旅游行业专家、医学专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设7个表决席位,其中保险公司占3席,旅游行业专家1个表决席位,法律专家1个表决席位,医学专家1个表决席位(如案情无需医学专家参与时,该表决席位调至旅游行业专家),保险经纪公司1个表决席位。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各级行管部门的产品,是广大旅行社的产品,是为了解决目前理赔难、保障低、市场竞争不规范、数据缺失、政府买单等问题,用保险和风险管理促进旅游业和保险业更好的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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