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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有序开展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开展统保示范项目的重要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依法强制旅行社投保的保险,事关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是建设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旅游局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旅行社责任险,引导市场推出旅行社满意的产品。统保示范项目体现了《旅行社条例》的原则,符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是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旅游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将其作为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重要手段。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2001年实施以来,对转移旅行社责任风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保障少、索赔难、赔付慢、保险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责任保险在转移责任风险、防灾防损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应有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旅游局在联合中国保监会共同完善规章制度,争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旅游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组织开展统保示范项目,通过规模优势,发挥“大数法则”,有效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现有问题,最大限度满足旅行社规避风险的需求。

  (三)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深化“旅保合作”机制的具体实践。在中国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下,统保示范项目经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依法合规产生。这个项目汇聚了行业的需求,借鉴了上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武汉、长沙、成都等地统保实践经验,引入了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机构,调动了国内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扩大了保障范围,获得了更优服务,赢得了合理价格,创新了保障机制,开辟了完善旅行社责任险的新途径。

  二、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程、系统工程,涉及旅行社、旅游者、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必须把社会责任摆在第一位,围绕预期目标,不断探索完善,避免重大失误,确实把好事办好。

  (一)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利用产品的特点和高性价比吸引旅行社积极投保。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推广。

  (二)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统保示范项目是按照市场规则公平竞争产生的,兼顾到了旅行社、行业协会、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利益。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促进多方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局面,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公平维护旅游者、旅行社、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廉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从中牟利。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让广大旅行社都知晓、熟悉统保示范项目,自愿参与,杜绝暗箱操作、行政指派,真正使统保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让旅行社满意,让游客满意。

  三、 认真落实开展统保项目的工作要求

  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全国旅游系统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检查暂行规定》,并指导有关方面筹建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统保示范产品条款及费率已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备案审查,六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将统一销售统保示范产品。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统一部署,并将其纳入本地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来考虑,积极推进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

  (二)围绕大局,确保成效。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国旅行社的整体利益,共同开展统保示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统保示范项目与原有责任保险的衔接,引导旅行社积极投保统保示范产品。已经实施统保的地方更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统保,在统保项目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丰富有关内容,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这项工作专业性、系统性很强,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主抓,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掌握项目的内容、特点及运作流程,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与本项目中标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支持行业协会配合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要主动指导本级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筹备,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通过行业协会派员进入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相关工作,并收集相关信息。

  开展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地要高度关注市场反应,主动了解旅行社的意见,加强与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努力实现统保示范项目的预期目标。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下简称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牵头推动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
  第二,统保示范产品是国家旅游局在总结以往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地方统保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三年时间筹备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在保险经纪人的协助下,通过依法履行招标程序,与保险公司竞争性谈判产生的,整个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目前,条款和费率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
  第三,统保示范产品是用20000余家旅行社的规模预期和保险公司博弈后产生的,体现了保险“大数法则”的优势,代表了广大旅行社的利益,符合行业的需求。
  第四,关键词是责任、统保和示范。
  责任: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统保:六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共担风险,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推广;更多的旅行社共同参与。
  示范:不强制、不排他,靠保障、价格和服务赢得旅行社的支持。

  二、为什么要推出统保示范产品?
  第一,因为旅游活动链条长、环节多,国内外目的地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大的责任事故就会让旅行社破产倒闭,必须要有应对风险的手段,这就需要责任保险。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旅行社面临的责任赔偿风险越来越高,加之游客的维权意识、索赔意识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旅行社投保保障更为全面、额度更高的保险,但旅行社又不希望保费过高,那只有团结起来,走“团购”统保之路,降低保费。
  第三,上保险就要按照保险的规律来做事。保险的规律就是要有规模,有了规模,保险公司才能给予旅行社更好的条件、价格和服务。
  第四,旅行社单独投保,由于对保险专业不熟悉,对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律不明白,又没有规模,不具备和保险公司谈判的能力,没有话语权。一省一市的统保,规模仍然有限,难以应对重特大涉旅突发事件。只有全国统保才能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
  第五,以往实践证明,现有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障不全,服务不到位,“索赔难、理赔慢”,一旦出险,保险纠纷旷日持久,效益好的旅行社被拖垮,效益差的旅行社没有能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被迫倒闭,游客无法获得赔偿,最终不得不由政府买单。
  因此,通过统保,集中全国的规模,打歼灭战,才能走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困境,把旅行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索赔难”、“理赔慢”、“游客闹”中解脱出来,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三、统保示范产品有何特点?
  第一,保障更全
  (1)包括了6种疏忽、过失导致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2)包括了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3)包括了随团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的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4)包括了旅行社因其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饭店、景区、车船、餐饮等)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包括了旅行社对随团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6)包括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境内外转院费用。
  (7)包括了旅行社有责任的旅程延误费用。
  (8)包括了旅行社没有法律责任情况下的救助游客所发生的费用。
  (9)包括法院认定的精神赔偿费用。
  (10)包括了法律诉讼费用和其他抢救费用。
  (11)包括了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理赔更易
  (1)成立了事故调解处理中心,负责所有旅游者人伤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调解处理,将旅行社从繁琐的索赔过程中解脱出来。
  (2)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按相关规定直接赔付,回来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
  (3)建立了先赔后追的理赔机制。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责任难定的事件,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顾之忧。
  (4)建立了统保赔付专项资金(最高可达3000万),应对重特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解决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干着急、没办法的问题。
  (5)建立了省级公共保额(全省保费的80%且不低于100万)、国家级公共保额(全国保费的50%且不低于1000万)、3000万超赔资金这三层公共保障,解决了重特大事件发生后旅行社赔不起的问题,也减少了政府的“兜底”支出。
  (6)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性价比更高
  (1)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高,不仅每人赔偿限额提高到最低20万,而且医疗费用保障额度与其相同。财产损失、有责延误、精神赔偿均单独设限额,最低分别为1万、5千和1万。法律费用和施救费用为每次事故限额的30%,也为单独限额。一份保费,换来多项保障。旅行社不再为“保得少、赔不起”心神不宁,安心做好经营,从而利于行业稳定、社会和谐。
  (2)统保示范产品理赔不难,解决了以往低保费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保险更保险。
  (3)享有公共保障,一旦旅行社自己的保险额度不够用,可以从“公共蓄水池”里获得补偿,增加了保障。
  (4)设计了8个保费调整因子,更为公平地体现风险与价格的关系。
  (5)进行动态优化,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了更好的产品,经过专家评价,统保示范产品就可以改进。
  第四,风险管理更好
  通过统保,旅行社拥有了自己的风险管控顾问,行业积累了足够的数据和案例,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提高旅行社及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总之,统保示范产品是旅行社的产品,是旅游行业的产品。

  四、统保产品是不是在搞垄断?
  统保示范产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排他、不强制”,不是垄断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充分依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广大旅行社。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保险经纪公司会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充分做好、做通旅行社的工作,动员其自愿选择统保示范产品。
  采取集中投保的方式,也是为了旅行社能够享受最大的优惠,是一种合同行为,符合市场规律。

  五、统保示范产品能够为行业带来什么价值?
  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成为真正的“保险”。11种列明情形包括了旅行社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基本风险和责任,为数十万导游和领队等随团人员提供了保险保障,理赔不再困难,多重保障,符合行业特点和需求,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不再为重特大事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不再为责任扯皮伤透脑筋,有利于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行业有了拥有“话语权”的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定责定损权”由行业参与的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掌握,避免了过去保险公司一言堂的局面。同时,统保示范产品每年根据行业需求进行动态优化,始终保持先进性和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参加统保的旅行社、行业协会、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都有权对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根据考评结果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行业有了辅助风险管理的保险。通过统保,积累风险和事故案例、数据,建立统计分析模型,寻求风险规律,为科学管理行业风险提供无法替代的帮助。

  六、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对旅行社有无吸引力?
  表面上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比现在市场上部分省市的价格高(无出境旅游资格旅行社在未享受任何优惠情况下,最低基本保费为8000元),但保障更全了、理赔不难了、保额更高了、投保和风险管控有顾问了。而且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便宜,而是出险后,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能得到充分转嫁,游客能够得到快速、充分的赔偿,事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游客及家属不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闹、不找旅行社闹,这是统保示范产品的最大价值。
  这种价值不是几千元钱能够带来的。从性价比看,从行业需求看,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吸引力远远超过过去不起作用的低价格产品。

  七、统保示范产品比现有产品价格高怎么办?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旅行社的规模、管理水平差异,通过种种优惠,降低旅行社的成本,其最终价格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负担。如年接待人次5万人天以下的无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在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且安全管控水平良好,最低的基本保费经调整后为5702元。
  第二,通过一年的经营数据,可以为下一步的价格调整奠定一定的基础。
  第三,通过深入细致的培训和宣传,使旅行社充分了解统保示范产品,充分认识自身的经营风险,多方面地考虑价格因素,引导其投保。

  八、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能不能再优惠些?
  统保示范产品有三大优惠:管理优惠、时间优惠、续保优惠。
  第一,管理优惠。统保产品设计了组织接待人天数、赔付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多种优惠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30%。
  第二,时间优惠。到2010年2月28日前参加统保的,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可再优惠10%。
  第三,规模优惠。如果当年全省旅行社投保率达70%,第二年续保时,再给予该省全部旅行社3%的保险优惠。

  九、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能不能优惠?
  可以。
  旅行社第一年没有事故,第二年续保时,可在原来保费的基础上,给予3%的保费优惠。
  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中还专门设计了“忠诚度”调整因子,为旅行社续保时提供保费优惠。

  十、统保示范产品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
  统保示范产品从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销售,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十一、旅行社能不能购买非统保示范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不排他、不强制”。旅行社可以购买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十二、市场上出现更好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比统保产品更好的产品和价格,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包括行业代表,对统保产品和更好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确实其他产品比统保产品更好,则统保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十三、保险公司会不会停售老产品?
  按照三方达成的框架协议和“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保险公司的承诺,参加统保示范产品的6家保险公司统一从明年1月1日起,停售其他类似产品。
  如果出现没有停售或者私下销售类似产品,一经举报和发现,将对违规的保险公司按违约进行处罚。

  十四、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保了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降低责任险的保费?
  第一,游客意外险保属于人身保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自身。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游客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这已经为实践所证明。
  第二,旅行社为游客购买意外险,不具有保险利益,没有为游客购买意外险的权利和资格,除非游客授权旅行社这样做。
  第三,意外险和责任险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未来游客购买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经其授权代为购买意外险,由于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其意外险保费可以降低。
  注:《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十五、旅游质量投诉保不保?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索赔与保险事故发生后,游客向旅行社的索赔不同,仅有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的是由于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两者的相同处,都可能是由于疏忽、过失引起,但其结果不同,保险保的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费用损失。

  十六、旅行社责任险维护的是旅行社的利益还是游客的利益?
  第一,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看,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但从最终获取赔款的人来看,是游客。正因为游客的索赔,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游客没有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没有承担实际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责任保险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十七、条款中的6种疏忽、过失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条款第三条中所列明的6种疏忽、过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规定而形成的。
  第二,上述6种疏忽、过失是总结以往工作中旅行社依法或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在总结大量案例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上述6种疏忽、过失没有包括所有的情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因此保险条款中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术语。它的意思和“等”一样,表明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比这6种多,其他类似的疏忽、过失也属于保险责任。
  上述6种疏忽、过失包括:
  (1)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2)行前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安全提示方面的疏忽、过失。
  (3)发生事故后救助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4)行程、项目安排过程中的疏忽、过失。
  (5)导致行程延误的疏忽、过失。
  (6)代管旅行证件、行李物品过程中疏忽、过失。

  十八、交通事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包括。
  具体情形中第一条就是“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扯皮,三方框架协议中明确了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的理赔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旅行社有无疏忽、过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这样就解决了过去为责任争论不休而延误赔偿,导致游客不满的问题。

  十九、旅行社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统保示范产品没有明文规定承担旅行社的“无过错责任”,但承担如对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的先行赔付并代位追偿的责任,及无责救助的费用。

  二十、组团社和地接社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组团社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地接社在服务过程中有疏忽、过失,则组团社可以向地接社进行追偿。在统保的前提下,由于保险公司是相同的,在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前提下,可在调解处理环节一并处理,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追偿问题。

  二十一、什么是先赔后追?
  发生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不是旅行社责任,但由于组团社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与旅游者有着合同关系,或者出于抢救伤者、受害者的目的,由旅行社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条款的规定先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归属,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救人,避免由于责任不清耽误抢救时机。
  以往实际工作中,交通事故和食物中毒是导致游客伤亡的主要原因,旅行社往往为此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由于事故重大,赔偿额大,超过了旅行社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这一负担又由政府承担。
  统保产品实行“先赔后追”的理赔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

  二十二、季节性经营的旅行社能不能只保半年?
  不需要。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在价格设计上,已经考虑了旅游行业的“季节性”特点,“人天数”作为定价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这个特点。
  第二,旅游活动在具有季节性的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不断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季节性”这一特点,从整体上,季节性已经不明显,即使个别的旅游活动,仍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就保险而言,本身就是为“万一”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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