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区域被认定的市镇: Saint-Savinien(即1938年1月20日法令规定的原Saint-Savinien市镇)。
La Dordogne省
部分区域被认定的市镇: La Roche-Chalais(即1938年1月20日法令规定的原La Roche-Chalais市镇)。
上述产区界限记载在部分区域被认定的市镇地籍册上。
不属于上述附加地理名称划定区域的原产地监控命名“干邑”(Cognac),可以附加“普通林区”(Bois ordinaires)或“林地产区”(Bois à terroirs)的地理名称。
四、生产方法描述:
(一)葡萄品种 :
用于生产葡萄蒸馏酒的葡萄酒必须来自下列葡萄品种:
· 鸽笼白B (Colombard B)、白福尔B (Folle Blanche B)、蒙蒂尔B(Montils B)、白玉霓B (Ugni Blanc B) 、赛美蓉B (Sémillon B)
· 福利安B( Folignan B),最多占全部葡萄品种的10%。
(二)葡萄栽培管理 :
1.栽培密度
葡萄园的最小密度是每公顷2200株苗。
2. 行距
葡萄苗最大行距为3.5米。
3. 整形修剪
每年必须进行整形修剪。树形不限。
4. 每公顷芽数
每公顷形成结果枝的芽数不超过80000个。
5. 用于生产的葡萄幼株
7月31日前种植的葡萄幼株,只有用第二年起收获的葡萄所酿造的葡萄蒸馏酒,才可以使用原产地监控命名“干邑”(Cognac)。
6. 死株或缺株
对于标准密度小于或等于每公顷2500株的地块,死株和/或缺株的最大比例为20%。
对于标准密度大于每公顷2500株,但小于或等于每公顷2900株的地块,该比例最大为25%。
对于标准密度大于每公顷2900株的地块,该比例最大为35%。
计算死株和/或缺株比例的方式是计算某地块上死株和/或缺株数占此地块定植或者转植时应有的标准葡萄株数的百分比。
(三)单产量 :
葡萄蒸馏酒的最高年单产量以纯酒精数量表示,每年由国家委员会提议,保护与管理机构审核意见,以部际法令方式确认。
以提供或使用的葡萄酒所含的纯酒精含量计算,每公顷的目标单产量规定在1600升纯酒精内。
个体可以在目标单产限量的范围内按规定增加年单产量,所增加的部分不得陈酿。
如果产量再超过按规定允许增加的量,所超出部分不得使用“干邑”(Cognac)原产地监控名称命名。
超过按规定允许增加的量的部分,应依照农事法典第D.644-40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加工。
(四)葡萄收获后的运输:
禁止使用盘状离心泵运输收获的葡萄。
(五)葡萄汁的压榨:
禁止使用带阿基米德蜗杆的连续压榨机。
(六)发酵的管理:
禁止使用任何浓缩方法。
发酵阶段禁止使用二氧化硫。
(七)待蒸馏的产品的分析指标 :
待蒸馏的葡萄酒酒精度应≥7%并≤12%。其挥发酸≤每升12.25 毫当量。
(八)蒸馏:
1. 蒸馏期
两次蒸馏最迟应于收获次年的3月31日结束。
2. 蒸馏过程
- 蒸馏方法:
使用间断性两次蒸馏法。只有使用两次蒸馏法将当年度出产的葡萄酒蒸馏后获得的葡萄蒸馏酒才允许使用原产地监控命名“干邑”(Cognac)。
- 蒸馏设备描述:
蒸馏器结构:该蒸馏器称“夏朗德式蒸馏器”,由一个用明火加热的蒸馏锅、一个蒸馏塔、一个带或不带加热器的鹅颈管和一个连接冷凝器的蛇形管组成。
蒸馏锅、蒸馏塔、鹅颈管和蛇形管必须为铜质。
- 蒸馏锅的尺寸:
蒸馏锅的容积不应超过3000升(可以有5%的误差),而每一次加热的加料量不得超过2500升(可以有5%的误差)。
不过,可以使用容积超过前面规定的最大容量的蒸馏锅,前提是它们只用于第一次加热,获得头蒸酒。此外,蒸馏锅的容积不得超过14000升(可以有5%的误差),并且每次加热的葡萄酒的体积不得超过12000升(可以有5%的误差)。
允许的加热方式是:明火
- 葡萄蒸馏酒的酒精度
经过两次蒸馏后,贮存在其常规容器里的葡萄蒸馏酒的酒精度在摄氏20°C时不应超过72.4% vol。
- 变更产地时的蒸馏管理:
“产地”,即指附加地理名称,其地理范围已在本《质量技术要求》第三(二)中进行了界定。
“酒头酒尾”(头、尾、次尾) 即指不能留做“干邑”(Cognac)的蒸馏初期和后期的馏出液。
待蒸馏的葡萄酒产地改变之前,正在进行第二次蒸馏的酒(前一产地)的加料量不能超过蒸馏器容积的30%。其酒头可以添加到下一产地的酒中稀释,可以加入到变更后的头蒸酒中,也可以与葡萄酒一起重新蒸馏,但最多只能占加料量的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