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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函〔2009〕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社会捐赠数量日益增大,参与人员和救助范围日趋广泛,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踊跃奉献爱心,积极捐赠款物,为取得抗灾救灾的伟大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伴随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如何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是慈善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民政部门履行慈善事业发展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为完善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赠者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参与慈善活动积极性,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信息公示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原则,保证社会捐助信息公示真实可靠。

  二是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是分类公示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示办法。

  四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

  二、信息公示要求

  信息公示机构的重点是: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它公益性事业单位。

  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是:上述信息公示机构开展社会募捐的情况;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社会捐赠款物的拨付使用情况;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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