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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为切实掌握各地完成《规划》目标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地完成《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划》终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于2011年4月底前将省级考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部,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

  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考评组,于2011年6月底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向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终期考评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考核评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
  (一)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碘缺乏病。省级和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
  2. 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氟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3.地方性砷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砷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4.大骨节病。大骨节病重病区村的病情及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二)组织管理情况。
  1.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履行部门职责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2. 防治管理。各省(区、市)是否制订并落实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有工作计划、总结,有督导、检查方案和报告。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规划》要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监测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降氟、降砷改炉改灶工作;开展对改水降氟、降砷工程的水氟、水砷监测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安排饮水工程;统筹安排不适宜居住的重点地方病病区居民搬迁;加强对碘盐生产管理、销售网络建设和合格碘盐供应(注: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碘盐生产管理、质量保障等自2008年7月以后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水利部门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农业部门将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情况。
  林业部门在大骨节病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情况。
  工商、质检、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
  三、考评程序
  本次考核评估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直辖市由市级考评组直接抽查不少于20%的县(市、区)。
  (一)县级自查。
  根据《规划》目标,按照本省(区、市)的《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表1-6;碘缺乏病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执行,完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报送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二)市级考评。
  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考核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各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旗)进行考评,完成市级考评报告,并将全地(州、市)汇总后的自查报告及市级考评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三)省级考评。
  省级地方病考核领导小组在每个地(州、市)按地方病病种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旗)进行考评,将全省(区、市)地方病考评结果及报告报送卫生部。
  (四)国家级考评。
  国家考评组对各省(区、市)进行考评,在每个省(区、市)抽取2个地(州、市),在每个地(州、市)抽取1个县(市、区、旗)进行考评。
  四、考评方法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各项《规划》目标落实情况。
  (二)查阅文件、资料。查阅各相关部门制订的有关文件、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工作总结、防治监测报告等资料原件,核实自查报表,并填写表1~6。
  (三)现场考评。
  1.碘缺乏病。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执行。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在被抽取的病区县(市、区、旗)随机抽查3个改水工程(改水工程数若不足3个则全部调查),重点查看改水工程运行状况和水氟、水砷检测结果等情况,并对改水工程所在村的5年级学生30人(所在村的学生数若不足30人则全部调查)和10户家庭主妇进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填写表4-1。
  3.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在被抽取的病区县(市、区)随机抽查改炉改灶病区村2个,每个村抽查10户家庭,查看改炉改灶及炉灶正确使用等情况,并对该村5年级学生30人(不足30人,则全部调查)和10户家庭主妇进行健康教育问卷调查。填报表4-2。
  4.大骨节病。在被抽取的病区县抽取病情最重的2个病区村,对全村7-12岁在校学生进行临床检查及查阅当年右手X线摄片结果。填写表4-3。
  五、考评结果判定
  (一)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各省(区、市)达到以下相应条件者,可判定该种地方病为“完成规划目标”,否则为“未完成规划目标”。
  1.碘缺乏病。已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有95%以上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未实现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且95%以上的县(市、区、旗)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70%的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有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病区的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改炉改灶率达到75%,居民炉灶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4.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所有病区村完成改水;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5.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所有病区完成改炉改灶,居民炉灶正确使用率达到95%以上;病区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6.大骨节病。95%的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大骨节病X线检出率降到20%以下。
  (二)防治实施情况。
  考评组在组织管理、履行职责、现场考评3个方面,依据表2、3、5的评分标准评分,结合《规划》落实情况,将综合评分填入表6。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者为优,70~90分者为良,70分以下者为一般。
  六、考评时间
  县级于2010年10月底之前,完成自查并向市级报送自查报告;市级于2011年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考评的抽查并向省级报送考评报告;省级于2011年4月底之前,完成对市级的考评并向国家申报考评验收;国家级考评组于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对各省(区、市)的终期考核评估。
  国家级考评组完成考核评估工作后,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汇总、分析考评资料,统一撰写《规划》终期的考核评估报告。
  七、组织实施
  (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各省(区、市)、地(州、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按照本方案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市级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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