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附件:
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使用知情同意书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由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所致。当人被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舐伤口或粘膜后,其唾液所含病毒经伤口或粘膜进入人体,一旦引起发病,病死率达100%。
被可疑动物咬伤后,立即正确地处理伤口,根据需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严格按照要求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则能大大减少发病的风险。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可立即起效。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保护性抗体。为安全有效地使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在您使用之前我们将有关信息告知于您,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
分级
| 接触方式
| 暴露
程度
| 医师建议
(在相应栏目划勾)
| 患者/监护人员签名
|
I级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养动物
2.完好的皮肤被舔
| 无
| 确认接触方式可靠则不需处置
| 同意( )不同意( )
|
II级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 或擦伤
| 轻度
| 1.处理伤口
2.接种狂犬病疫苗
|
同意( )不同意( )
|
Ⅲ级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2.破损皮肤被舔
3.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
| 严重
| 1.处理伤口
2.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3.注射狂犬病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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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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