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总体状况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
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明确编制要求,确保按时备案
为指导各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见附件),供各地参考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调整。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作用,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保2010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和备案。
报部备案的材料应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或汇总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汇总报告应包括整合矿区总数、各整合矿区范围、整合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目、最低开采规模和整合后矿业权布置图等内容,确保整合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整合矿区内所有矿业权进表、上图、“落地”。
四、建立季报制度,加强督促落实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部建立季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应包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推进工作的措施。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将采取分地区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实地调研、印发通报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