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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2009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报送时间:次年3月31日前。
  三、表内指标间关系:甲栏:01=02+03+04, 04≥05
  乙栏:1=2+…+5, 6=10+15=16+…+19=20+…+25=26+…+29, 10=13+14, 6≥7, 6≥8 , 6≥9, 10≥11, 10≥12   
  四、指标解释: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
  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
  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
  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6.“学历”:指在国家认可的各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附件2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表2
  填报单位:(公章)     200 年度
  单位:职工人数,人;参加培训人次,人次

项    目基本情况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   层次学历年龄参加
  培训
  人次
 培训时间培训类型培训渠道
少数
  民族
中共
  党员
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县(市、区)及以下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及以下35岁及以下36岁至45岁46岁至54岁55岁及以上出国
  出境
  培训
12天
  以内
13天
  至
  不满
  1个月
1个月
  至
  不满
  3个月
3个
  月及
  以上
政治
  理论
公务员培训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
  学位
  教育
其他培训党校和行政
  学院
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其他
  培训
  机构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
  业务
更新
  知识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
总    计1                                      
#在岗职工2                                      
一、长期职工3                                      
(一)公务员4                                      
  1.省(部)级5                                      
  2.厅(局)级6                                      
  3.县(处)级7                                      
  4.乡(科)级8                                      
  5.科员级9                                      
  6.办事员10                                      
  7.见习及其他人员11                                      
(二)企事业管理人员12                         ----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13                         ----         
  2.企业管理人员14                         ----         
(三)专业技术人员15                         ----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6                         ----         
  其中:正高级职务17                         ----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8                         ----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9                         ----         
  4.员级专业技术职务20                         ----         
  5.见习及其他人员21                         ----         
(四)工人22                         ----         
  1.技术工人23                         ----         
  (1)高级技师24                         ----         
  (2)技师25                         ----         
  (3)高级工26                         ----         
  (4)中级工27                         ----         
  (5)初级工28                         ----         
  2、普通工人29                         ----         
  3、学徒期、熟练期工人30                         ----         
二、临时职工31                         ----         
#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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