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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机构可以对本次评价内容、分值分配和判定方法等进行细化、调整。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针对评价任务成立专门的评价专家组,具体实施评价活动。评价专家组应由企业管理、仓储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评价方案,独立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评价机构不得干预专家组的正常评价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资料审查、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专家组成员间交流等方式,由专家独立评分。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基本指标为企业必须做到的事项,如果有一项基本指标未达到要求,可直接判定被评价企业为规范化管理不达标企业,基本指标没有分值。综合指标反映企业某些方面的管理水平,专家应根据企业达标程度,给予不同的分值,综合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评分方法为逐项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加分指标为企业在管理上做出突出成就的事项,具备这些能力表明企业管理水平比较高,专家根据企业取得的成果,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一个企业的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评价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仓储管理情况;
  (四)仓储设施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专家要注意对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过程、管理成果、改进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评价的结果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现状的综合判断。评价机构在做出评价结论的同时,应向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企业应通过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行为,保持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发布主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评价机构可以向参与评价企业授牌、授证,牌证上应注明评价机构和年份。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对粮油加工、运输和进出口等企业的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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