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认可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邀请行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标准管理部门、标准化技术组织;
(三)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相关认可机构;
(四)行业协会/联合会、认证企业、用户代表。
第五条 具体产品技术专家组的人数原则上限定在20人以内,其中,第四条第(三)款的人员数不超过人员总数的60%,第四条第(四)款的人员数不低于人员总数的20%,不超过人员总数的30%。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专家组人数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技术专家组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
第六条 技术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协调员1名,秘书1名。组长、副组长由国家认监委任命,秘书由组长提名,专家组讨论通过。协调员由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为个人成员,成员人选通过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组讨论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后参加技术专家组工作。技术专家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技术专家组工作的,应及时向组长报告。必要时,组长提出增补专家组成员要求。
第八条 技术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每届技术专家组新任期开始时,由组长、副组长征集、整理、挑选合格的专家组成员形成技术专家组新成员名单草案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每届技术专家组任期内如有新成员要求加入,可以向组长申请,组长审查合格并经专家组讨论通过后报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职责
(一)研究实施规则,对认证规则的规划、完善、制修订和实施提出意见和草案;
(二)研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提出建议;
(三)收集、研究所负责产品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的技术方案,形成技术性协调文件;
(四)对实施规则中所采用的标准进行跟踪,对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跟踪标准更新换版,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研究协调实施规则中标准理解的一致性,协调样品检测方法及合格判定的一致性;
(五)收集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有关信息,对认证工作提出建议;
(六)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CCC指定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核查、组织样品试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