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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评估,是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本次评估已达到标准要求的试点机构,要继续努力,根据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对目前尚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快制定整改或调整方案。特别是目前还未确定试点机构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抓紧做好选点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确定一家符合标准要求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部里将不定期对各地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发布经评估达到标准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各地要加强对已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工作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不符合条件并整改不力的康复机构建立退出机制,以促进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工伤康复工作涉及部门较多、环节复杂的特点,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对工伤康复费用的管理使用、康复职工的确认程序、康复效果的评估等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康复机构和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责任,使康复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和有效。

  (三)要树立“先康复,后评残”的理念。在切实做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作,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先康复,后补偿”的目标。同时,积极探索康复后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相关政策和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两个试行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和制定其他相关标准提供依据和借鉴。特别要在进一步做好医疗康复的情况下,逐步把重点延伸至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领域。

  (五)加强技术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共同发展”的原则,拟建立由各地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组成全国工伤康复管理和技术协作网,利用全国工伤康复综合基地等机构的人才优势和技术资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科研技术协作,促进各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共同规范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业务和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推动全国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
第一批达到标准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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