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情况的通报
(人社厅函〔2009〕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2008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年9-10月,我部组织全国工伤康复咨询专家对北京等十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评估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就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评估方式
这次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的范围是各地按照劳社厅发〔2007〕7号文件精神,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内容是根据我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综合评分标准的要求,重点评估试点机构康复科室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与器材情况、康复诊疗项目和业务管理情况等。评估方式采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地方自评与部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估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确定工伤康复试点机构51家。在这次评估工作中,共收到42家试点机构的评估材料。按照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宁缺勿滥的原则,经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有23家达到我部制订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和评估标准的要求,成为第一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名单附后)。从上报材料和抽查情况看,多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这次评估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做为规范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管理、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并按照部里要求进行了精心的组织和认真的评估。许多试点机构近两年也在制度的健全完善、技术的规范提高、人才的培养引进、设备购置更新以及环境改造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进行了较大的投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机构康复床位、康复业务用房面积未达到标准要求,康复设备器材较为简陋,有些甚至短缺;二是科室设置不够齐全,部分试点机构没有独立的康复评定室、言语治疗室和康复支具室;三是在人员配备上,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学历偏低,结构不合理,特别是经正规培训的康复治疗师普遍较少。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调配与继续教育工作亟待加强;四是在康复诊疗项目方面,大多数机构作业治疗、康复工程业务开展欠缺,对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不够重视;五是绝大多数康复机构尚未开展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工作。此外还有少数省份没有确定试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