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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和增补渔业专业仲裁员有关事项的函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和增补渔业专业仲裁员有关事项的函
(2009年12月10日)


沿海省(区、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渔业海事仲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2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渔业海事仲裁工作,经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请示农业部有关领导同意,拟在条件成熟的沿海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的牌子,并增补部分渔业专业仲裁员。有关事项如下:

  一、设立办事处有关条件

  各地可结合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以下条件申请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

  (一)办事处牌子需加挂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二)所依托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必须有1名(含)以上渔业专业仲裁员;

  (三)所依托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过去一年内曾成功调解(或仲裁)3起以上渔业争议案件。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渔政渔港监督监督管理机构并愿意加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方)办事处牌子的,请填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办事处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增补渔业海事仲裁员有关条件

  各地可针对部分渔业海事仲裁员工作变动情况,结合开展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以下条件申请增补部分渔业专业仲裁员: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曾从事过律师或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三)从事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四)从事渔业管理工作满五年的。

  凡符合条件(一),及符合条件(二)(三)(四)之一的人员并愿意承担渔业海事仲裁工作的,可填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专业仲裁员审批表》(见附表二)。

  三、有关要求

  附表一、二电子版可从中国渔业政务网()应急管理栏目中下载。审批表填写完整后经逐级审查盖章,于12月20日前报我中心调查处,并将审批表和申请人照片发邮件至fisheryccd@agri.gov.cn。我中心对各地报送的审批表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将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由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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