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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分步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甲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由所辖统筹地区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乙类药品时,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对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类药品调整品种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

  七、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统一更新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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