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被追索人名称;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类型;
(五)追索金额;
(六)追索人签章。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追索人名称;
(二)清偿人名称;
(三)同意清偿金额;
(四)清偿日期;
(五)清偿人签章。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 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 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
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
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
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第七十三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
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
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