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