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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审批问题的规定
([87]汇管条字第677号 1987年11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行,特就审批专业银行分、支行办理外汇业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地方经济、金融发展需要;

  (二)具有二百万美元以上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现汇)。申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的,须具有五百万美元以上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现汇);

  (三)有专门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和相当数量懂国际金融的专门人才;

  二、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同意后,报经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办理外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理外汇业务的理由、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设置、人员和外汇营运资金及其来源等情况,申请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等);

  (二)办理外汇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是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及国际金融人才);

  (三)其总行对其办理外汇业务的书面意见;

  (四)当地中国银行分行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证明书;

  (五)办理外汇业务的章程或制度。

  四、获准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支行所辖下属机构,如需办理或代理办理外汇业务,由该分、支行向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申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查后,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五、获准办理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支行,应分别制订办理各项外汇业务的章程或办法,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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