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内容
(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委托收储企业收购的中晚稻是否为2009年生产的新粮,有无将早籼稻或非当年生产的中晚稻列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搞“转圈粮”虚假收购等行为;委托收储企业是否执行了粮食质价政策,有无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中晚稻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的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是否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是否按预案规定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适用时间是否符合预案规定;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预案规定每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购进度是否真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其他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临时收储指定收储库点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企业名单是否已按工商登记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收储库点是否实行了敞开收购,在政策规定的收购期限内有无限收或拒收的情况;指定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新的玉米、大豆国家标准和粮食质价政策;指定收储库点收购的玉米和大豆是否为2009年生产的新粮,是否符合国标三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安全储存水分;国家临时存储粮有无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的情况,有无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的情况;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是否按规定每5日报送收购进度,是否抄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购进度是否真实;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东北地区大豆压榨企业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其他规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