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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9〕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2009年9月以来,秋粮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部分中晚稻主产区已按照政策规定启动了预案。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号)、《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4号),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为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执行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在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本地粮食企业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外地粮食企业。

  重点检查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玉米和大豆国家临时存储委托收储库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东北地区大豆压榨企业、到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新玉米并限期运回本省的有关地区的地方储备粮公司、玉米饲料加工企业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到东北地区采购新产粳稻(粳米)的关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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