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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1.构建系统的职业教育法体系,改进职业教育立法技术。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法》的全面推广、有效施行,应努力构建内容全面、层级系统清晰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职业教育立法体系应由一个基本法、若干单行法以及地方性职业教育实施办法共同组成。可借鉴域外(如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企业职业培训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教育考试条例》、《职业教育投入办法》、《就业与职业培训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辅之以大量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业性法规而构成的上下有序、内容全面、形式完整、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全面、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立法程序方面,应加强立法前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明确划分立法权限,规范创制程序,确保立法程序的严密性;立法技术的运用方面,应着力提高表述语言的严谨、确定性和法规结构的统一、协调性,做到整体结构逻辑完整、总体一致、条文设置合理、语言简洁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增强《职业教育法》的实际可操作性。
  2.加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就业的有关内容,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
  迄今为止,大学一直是按照供给方的逻辑提供教育服务。而现在,需将这种教育与需求方的逻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此思想指导下,职业教育领域中高等职业教育应是未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重点。因而,应在《职业教育法》中及时补充有关内容,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并具体规范其形式、性质、任务、管理职责、发展途径以及与其他教育层次间的关系。应在目前以大专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努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教育,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教育结构和学校设置状况实现其发展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明确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相互衔接、转换方式。此外,还应及时补充对失业人群提供特殊职业教育、促进其再就业的内容,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际化要求,及时更新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标准。切实施行“先培训,后就业”,建立严格的任职资格制度和劳动证书准入制度,实现职业资格的规范化、职业教育的高端化和失业人群向实用技能型人才的迅速转化。
  3.综合各地实施细则中适应性较强内容,及时更新、完善法规内容。
  因《职业教育法》条文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条例为补充来弥补自身不足。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职业教育发展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创造性地发展地方职业教育确立了方向。但职业教育长期以地方性法规作为其基本规则是不行的,它必然产生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明显差异性问题:即在一国法律之下,各地方实际在操作不同、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做法。这实际已将《职业教育法》降低至“办法、条例、意见”层级的法律渊源,降低了公众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也影响其内容的确定性、规范性,造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程度的明显不均衡状态和公民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状况。因此,在修改《职业教育法》过程中,应重视对各地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总结、归纳,从中提炼出适用范围广、效果好、操作性强的内容,及时补充、更新至现行《职业教育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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