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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


  四、关于扩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问题
  现行《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多年来,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从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推动各地和职业院校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发展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办学理念,引进国际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拓展国际招生和就业市场,扩大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发挥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和支持职业教育的作用,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在人力资源、场地设备、原料产品、市场资源等方面与职业院校加强合作,帮助职业院校办学,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2005年召开了全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后,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各地按照教育部要求,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不少地方制定和完善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我国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全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3234所,占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总量的27.5%,在校生291.8万人,比上年增加13.3%,占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总量的14%以上。此外,民办职业培训也得到较大发展,2008年培训量达到1000万人次,在开展新生劳动力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职业教育扩大规模、深化改革和提高质量的重要力量。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你们提出的建议,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的制订和《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和支持职业教育,多种渠道扩大职业教育资源。进一步鼓励和扩大职业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职业教育办学经验,引进优质国(境)外职业教育资源。制定更加有利于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新机制、新途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的要求,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活力,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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